摘要: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是按照會計分期的要求,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,為平衡各會計期間損益,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,而對不僅屬于本期的費用所進行的分配處理。
所謂的待攤費用是指本期發生或支付的應由本期及以后各期(攤銷期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)進行攤銷的費用,包括固定資產修理費用、預付保險金以及低值易耗品攤銷等。
所謂的預提費用是指應記入本期成本費用,但尚未支付或發生的費用,如預提的租金、保險費、借款利息,以及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等。
會計實務中,哪些場合使用待攤費用,哪些場合使用預提費用,屬于會計政策范疇,企業會計準則及行業會計制度中并未作出明確的界定,特別是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,缺乏嚴格的操作標準,實務中不易區分,筆者結合個人的體會,擬對此作一探討。
整體來講,待攤費用屬于費用發生后進行攤銷,按照既定的受益期及規定的分配標準進行分配,事前已經知道費用的具體分配標準和分配全額,按照受益期的長短,采用一定的方法,進行攤銷。而預提費用一般來講,屬于對未來將要發生的某些費用,根據權責發生制及配比原則,進行事前的估算,預先并不知道具體的發生金額和分配標準,如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、預提財產保險費和預提銀行借款利息費用等,具體預提時并不確切知道費用發生的具體金額,所以容易出現一定的誤差。較難分辨的要屬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了。從個人的體會看,對于新啟用的固定資產,一般宜采用預提的辦法核算經常性修理費用,因為新啟用的固定資產在剛剛啟用時一般不會馬上發生維修費用,宜采用預提的辦法,以便于均衡各期費用,規范業務核算;而對于舊的固定資產,由于使用上的損耗,經常需要維護修理,有相應的經驗和維修記錄,便于采用待攤的辦法核算。
根據筆者個人的理解,對于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宜采用預提的辦法,而實務中卻常常采用待攤的辦法,值得思考。本文以此為例,進行相關探討。
首先,采用預提的辦法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及配比原則。采用待攤的辦法,是在修理費用發生后,在費用發生的當期和以后各期進行分配,而實際的受益期卻包含本期及以后各期,也包含費用發生的以前期間,甚至主要在費用發生的前期產生,采用待攤的辦法攤銷費用,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及配比原則;而采用預提的辦法則是在費用發生之前,按照權責發生制及配比原則,根據技術人員的合理預測以及受益期的長短,進行合理預計后進行攤銷,比較科學。
其次,對待攤、預提期限的界定。待攤及預提費用屬于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,企業會計制度規定,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攤銷,實務中存在著理解的偏差。此處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理論上所說的一年或~個營業周期,并非是指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或營業周期(即1月1日至12月31日),實務中很少有那樣湊巧的事,費用正好發生在年初或年末,而常常是發生在年中或經營期的某一時點上,攤銷期應該是從費用發生時點算起,計算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,而不應不考慮費用的發生時點,一律在會計年底或營業周期期末前攤銷完畢。
第三,填報會計報表的處理原則不同。待攤費用屬于費用發生后據實攤銷,事先知道具體的分配標準及分配金額,實務中不會出現貸方余額,填制會計報表時不需要進行調整;而預提費用需要事前估算將要發生費用的攤銷標準,事前并不知道具體的金額或標準,所以實務中經常出現多提或少提的現象,容易出現借方余額。此時,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,但在填報會計報表時,卻應將其填入“待攤費用”項目,視同待攤費用處理,實務中叫做“表合賬不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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